在浙江、廣東、海南等地采訪了解到,在“80後”幹部隊伍中,有些人已是單位骨幹、有的剛剛走上領導崗位,正值事業“黃金期”的他們被國家和社會寄予厚望。然而,受社會不良因素誘導、幹部選拔任用管理存在漏洞和相關監管製度缺失等因素影響,職務犯罪低齡化現象日趨明顯,屢見不鮮的幹部貪腐“35歲”現象令人擔憂。
“權錢”交易膽大妄為 貪腐年輕化惹人憂
1982年出生的郭鳴成曾擔任杭州未來科技城(海創園)管委會規劃建設局規劃建設科副科長。雖級別不高,但權力卻不小。他對項目的前期及規劃管理輔助工作有很大“話語權”。他多次非法收受他人所送財物,並主動向他人索取財物。今年初,杭州市餘杭區法院審理認定,郭鳴成受賄158萬元,一審被判有期徒刑11年。
記者從浙江省檢察院獲悉,郭鳴成利用職務便利,為項目承包人範某在承接、實施相關測繪工程過程中給予關照,多次非法收受範某所送財物,共計人民幣60餘萬元;他還為張某在承接、實施相關選址論證報告業務過程中給予關照,多次非法收受張某所送財物。
“一個值得警惕的現象是,年輕幹部貪腐正在迅猛增長,去年我們查辦35歲以下幹部貪汙賄賂案件達291人,同比上升167%。”浙江省檢察院檢察長陳雲龍表示,如何預防年輕幹部職務犯罪是當前麵臨的新課題。
不僅浙江省,海南、廣東等地近年來也查處了一批年輕幹部。清華大學碩士畢業的肖明輝曾擔任海南省洋浦經濟開發區規劃建設局副局長,負責單位工程項目招標工作時,收取工程款5%的“好處費”1611萬元,多次為他人謀取不正當經濟利益。“‘好處費’是行業內眾人皆知的潛規則。”1980年出生的肖明輝表示,“我將違背法律和紀律的潛規則當成了主流,也幹起了所謂‘見者有份’的勾當。”
多地檢察機關介紹,從幹部任用看,35歲一般是劃分年輕幹部的時間點,幹部貪腐“35歲”現象凸顯貪腐年輕化傾向,從已查處的35歲以下年輕幹部貪腐案看,他們多為高學曆、高智商人群,普遍思維活躍、敢想敢幹,是機關企事業單位的業務骨幹,但他們作案更貪婪、更大膽,貪汙、挪用公款動輒上百萬元,受賄中主動索賄的也不鮮見。
吳漢林是索賄幹部的典型代表。中央紀委去年底通報稱,1982年出生的吳漢林是廣東省梅州市紀委原正科級紀律檢查員、監察員,2012年在協助廣東省紀委專案組調查涉案人廣東梅縣嘉園建築設計有限公司董事長房某過程中,利用監管漏洞,先後6次收受、索要房某賄賂共計1000餘萬元。目前,吳漢林已被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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